個人資料私隱政策聲明

政策
香港警務處尊重個人資料私隱權利,並致力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香港警務處持有的個人資料包括以下種類 -
  • 行動紀錄 當中包括在行動中由有關人士提供或由警方收集的個人資料,例如:截查行動、路障、火警或天災、受傷及失踪人士、糾紛、交通意外等。
  • 交通紀錄 當中包括警方在執行交通法例和規例時,由有關人士提供或由警方收集的個人資料,例如:定額罰款通知書、傳票、投訴和判罪。
  • 罪案調查及雜項查詢檔案 當中包括警方對於罪案舉報、投訴及雜項事宜進行調查時,由有關人士提供或由警方收集的個人資料,例如:死因調查、火警調查、投訴警察及電話騷擾的調查等。
  • 牌照紀錄 當中包括警務處處長履行社團事務主任及法定權力簽發各類牌照和許可證的有關工作及警方參與其他機關的發牌工作時,由有關人士提供或由警方收集的個人資料。
  • 指模及犯罪紀錄 當中包括警方向被拘捕或被定罪人士套取指模及備存犯罪紀錄資料時,由有關人士提供或由警方收集的個人資料。
  • 在職及前任人員與僱傭有關的紀錄 當中包括紀律人員(正規或輔警人員)、文職人員及交通督導員的人事紀錄,例如:個人及家庭詳情、教育、資歷、就業資料、聘用及晉升、評核報告、訓練、品格與紀律、醫事紀錄、退休及退休金等。
使用個人資料的主要目的
香港警務處持有的個人資料是為或將會為包括以下的主要目的使用:
  • 執行《警隊條例》(第232章)第10條委予警隊的職責;
  • 執行法律委予警隊的其它職責;
  • 警隊的行政管理;及
  • 與僱傭有關的目的。
實務
警務處助理處長(支援)獲委為 警隊資料及公開資料統籌主任 ,負責督導及確保人員依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各警署或警務單位均已指定一名 單位資料事務主任 ,負責處理及統籌與條例有關事宜。單位資料事務主任的職位,已展示於警署報案室或市民向警方報案的其它地方。
查閱/改正資料要求
Data Access Request (“DAR”)
  1. 提出查閱資料要求的途徑
    • 親身 ─ 申請人可將已填寫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交到任何一間警署。如有需要,警務人員會協助申請人填寫查閱資料要求表格。
    • 郵寄 ─ 申請人可將已填寫的查閱資料要求表格郵寄給有關警署或警務單位。
    • 網上申請 ─ 請按此 
    • 查閱刑事定罪紀錄資料 ─ 除非已獲得豁免,申請人須親身前往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14樓刑事定罪紀錄資料辦事處辦理。
  2. 費用
    • 香港警務處可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徵收費用。
更正資料要求
  • 在索取個人資料複本後,如有關資料不準確,可以書面提出更正資料要求。
  • 閣下可以瀏覽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網頁以查詢更多關於私隱權政策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