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私隐政策声明

政策
香港警务处尊重个人资料私隐权利,并致力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
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
香港警务处持有的个人资料包括以下种类 -
  • 行动纪录 当中包括在行动中由有关人士提供或由警方收集的个人资料,例如:截查行动、路障、火警或天灾、受伤及失踪人士、纠纷、交通意外等。
  • 交通纪录 当中包括警方在执行交通法例和规例时,由有关人士提供或由警方收集的个人资料,例如:定额罚款通知书、传票、投诉和判罪。
  • 罪案调查及杂项查询档案 当中包括警方对于罪案举报、投诉及杂项事宜进行调查时,由有关人士提供或由警方收集的个人资料,例如:死因调查、火警调查、投诉警察及电话骚扰的调查等。
  • 牌照纪录 当中包括警务处处长履行社团事务主任及法定权力签发各类牌照和许可证的有关工作及警方参与其他机关的发牌工作时,由有关人士提供或由警方收集的个人资料。
  • 指模及犯罪纪录 当中包括警方向被拘捕或被定罪人士套取指模及备存犯罪纪录资料时,由有关人士提供或由警方收集的个人资料。
  • 在职及前任人员与雇佣有关的纪录 当中包括纪律人员(正规或辅警人员)、文职人员及交通督导员的人事纪录,例如:个人及家庭详情、教育、资历、就业资料、聘用及晋升、评核报告、训练、品格与纪律、医事纪录、退休及退休金等。
使用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香港警务处持有的个人资料是为或将会为包括以下的主要目的使用:
  • 执行《警队条例》(第232章)第10条委予警队的职责;
  • 执行法律委予警队的其它职责;
  • 警队的行政管理;及
  • 与雇佣有关的目的。
实务
警务处助理处长(支援)获委为 警队资料及公开资料统筹主任 ,负责督导及确保人员依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各警署或警务单位均已指定一名 单位资料事务主任 ,负责处理及统筹与条例有关事宜。单位资料事务主任的职位,已展示于警署报案室或市民向警方报案的其它地方。
查阅/改正资料要求
Data Access Request (“DAR”)
  1. 提出查阅资料要求的途径
    • 亲身 ─ 申请人可将已填写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交到任何一间警署。如有需要,警务人员会协助申请人填写查阅资料要求表格。
    • 邮寄 ─ 申请人可将已填写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邮寄给有关警署或警务单位。
    • 网上申请 ─ 请按此
    • 查阅刑事定罪纪录资料 ─ 除非已获得豁免,申请人须亲身前往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4楼刑事定罪纪录资料办事处办理。
  2. 费用
    • 香港警务处可为依从查阅资料要求而征收费用。
更正资料要求
  • 在索取个人资料复本后,如有关资料不准确,可以书面提出更正资料要求。
  • 阁下可以浏览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网页以查询更多关于私隐权政策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