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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借出戶口,小心誤墮法網 (Chinese version only)
2017-05-29
於2017年5月25日,一名前上巿公司集團主席被判串謀詐騙,盜竊罪及洗黑錢罪成,入獄11年。警方調查時發現資金流向第三者戶口。
警方呼籲,借戶口給他人作非法用途的行為可能已構成「處理犯罪得益」罪(洗黑錢),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五百萬及監禁十四年。警方呼籲巿民勿替他人開設銀行戶口或借用自己銀行戶口給他人,以免干犯洗黑錢罪。 如有懷疑,應立即與銀行及警方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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